源引供參考 作者:章忠信 http://www.copyrightnote.org/crnote/bbs.php?board=9&act=read&id=96

著作權法對於著作權採「創作保護主義」,著作人一旦創作完成,就受著作權法的保護,不必作任何登記或申請程序。不過,「誰是著作人」,始終是著作權保護最根本的問題,失去「著作人」地位,著作權的歸屬也就落空,無法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。

做為一個創作者,你應該是著作權法保護的「著作人」,享有「著作人格權」與「著作財產權」。不過,由於法律所規定的特殊關係或因為契約的約定,很多時候你並不必然就是自己著作的「著作人」,即使是「著作人」,也不一定能享有「著作財產權」。

依據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,員工上班所完成工作上的著作,雖然是以員工為「著作人」,但「著作財產權」確屬於雇主享有,這是因為員工上班領薪水,又是利用雇主資源於上班期間的工作成果,經濟利益當然要歸雇主享有。不僅如此,員工還不能以自己享有「著作人格權」,反對雇主對這些職務著作的公開發表。

除了前面所說的原則性規定,著作權法還允許雇主透過與員工雙方,透過契約約定,讓雇主取得員工職務著作的「著作人」地位。例如,很多軟體公司所發行的軟體,明明是內部工程師所開發的,對外的發行都是以軟體公司為「著作人」,沒有人知道誰是真正的開發者。

既然著作權法允許雇主與員工透過契約變動法律的原則性規定,有些極少數特例就會讓員工不但是他的職務著作的「著作人」,甚至還可進一步成為這些著作的「著作財產權人」。當雇主為了吸引領域內的特殊傑出人才留任,會同意讓這些員工除了可以是他自己職務著作的「著作人」,還能保有「著作財產權」,只要員工能專屬授權雇主自由利用這些職務著作就行了。

此外,也有很多小企業的經營者,由於可已完全掌控公司的經營,會將自己職務上完成的著作,約定以自己為「著作財產權人」,以便日後縱使將公司轉手他人經營,過去公司賴以經營的著作,其「著作財產權」仍牢牢在自己手中,就可以再與接手的經營者洽談授權,獲得豐厚的授權金。

如果不是員工的職務著作,而是委外完成的著作,就是屬於「出資聘人完成著作」,依據著作權法第十二條規定,原則上是「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」,享有「著作人格權」及「著作財產權」,至於出資的人雖然沒有取得「著作人」地位,但依法可以利用該著作。

在例外方面,著作權法也允許雙方透過契約約定,仍然以受聘人為「著作人」,但出資人取得「著作財產權」,或是直接約定以出資人為「著作人」,使「著作人格權」及「著作財產權」均歸出資人享有。

到底要怎樣約定才好,最關鍵的當然是要看出資人願意支付多少錢,付越多錢就可以得到更多。約定由出資人取得「著作人」地位,同時享有「著作人格權」及「著作財產權」,就能完全掌握著作的利用,不必擔心省略「著作人」姓名會不會引發抗議,或修改內容要不要再取得「著作人」同意的問題。當然,如果是出資請大師來完成象徵公司經營理念的設計著作,肯定要以大師為「著作人」,這樣才能凸顯著作的文化藝術價值。

在受聘人方面,有時也要仔細思考一下,若是讓出了「著作人」地位,明明是自己嘔心瀝血的著作,卻看不到自己的名字,或是讓出了「著作財產權」,以後在其他的案子中,就不可以再使用自己先前完成的著作,這到底划不划算?務實地說,如果出資人付的錢夠多,受聘人是沒有甚麼不能讓的,更何況,如果受聘人剛出道,不是很有名氣,能有案子接就很好了,還敢做甚麼堅持呢?

做為一個實際創作者,你是「著作人」嗎?這值得好好想一想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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